由公安部主管、中国警察协会主办的《公安研究》刊发济南市公安局机关纪委副书记刘科同志署名文章:《试论和谐警营建设中的警察权利保护》!建设和谐警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创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该文认为警察权利的保护是和谐警营建设的重中之重,既有利于调动每一名警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又能够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摘 要:和谐警营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之义。和谐警营建设中的警察权利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警察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是创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警察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及原因,目前警察权利保护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民主权利实现困难、物质权利保障不力、人身权利遭受侵犯的问题,应该从强制休息,警力下沉;完善领导选拔体制,民主决策,加强监督;提高民警待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与警察职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保障体系;完善相应法律条款,优化执法环境等方面保护警察权利。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和谐警营;警察权利;休息权
一、引言
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大会,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统筹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夯实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基层基础,完善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我们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之前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21世纪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各种不同文化的人,也就是怀着不同价值观念的人,怎样在这个经济上越来越息息相关的世界上和平共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他深有感触地说,把保护人民人格权写入报告,这是对法治中国坚决保障人权、捍卫群众利益的一个明确宣言。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我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在执法工作中更加注重保护好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以实际行动践行好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公安机关作为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部门,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造者,又是维护和谐稳定的保护者。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建设力量和保障力量,和谐警营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有之义。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警营应该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个人与整体之间相互依存,单位与外部环境之间融洽联通的民主团结、积极向上、政通人和、运转有序的和谐环境。从和谐社会的内容可以推出和谐警营的要素,和谐警营应该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和谐警营是体现民主法治的警营。二是和谐警营是促进公平公正的警营,警营内各种利益矛盾的处理公开公平。三是和谐警营是增强诚信友爱的警营。四是和谐警营是激发活力的警营警营内成员的个人感觉良好,有成就感,自我价值能够得到实现,对群体评价高。五是和谐警营是内务规范、井然有序的警营。
由此可以看出,和谐警营的应有之义是不断维护和促进警察权利及个人价值的充分实现,进而实现警察群体内部和谐、警营与社会的和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和谐警营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警察权利的保护。和谐警营强调警营和谐,而和谐的主要内容便是警营内部秩序井然、运转有序,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每一位民警权利的保护,在和谐警营这个大框架下,不断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二、警察权利的保护促进了和谐警营的实现。警察权利保护则赋予和谐警营的前提条件,如果连最基本的警察权利都难以维护,那么警营不会和谐。相反,只有警察合法权利有保障,和谐警营才能真正和谐。三、警察权利保护和和谐警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首先必须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安机关内部的和谐因素, 努力调动每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保护好警察的权利。本文试从警察的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从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角度探讨警察的权利保护问题。
二、警察权利的概念及警察权利保护的内容
(一)警察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由社会公共权力确定的社会成员获得自身利益的特定资格。权利的要素之一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 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 是由于利在其中。在此意义上, 也可以说, 权利是受到保护的利益,是为道德和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历来存在重大分歧。人们通常认为,权利是特定社会成员依照正义原则和法律规定享有的自由和利益。自由是作为主体的人自我支配、自我追求和自我实现的内在条件,利益是人维持生存和改进生活质量必需的外在条件。权利总是涉及某种利益,其本身也是实现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拥有某种权利意味着拥有某种可以得到社会承认和保护的利益的主张和请求。所以,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权益,两者的内容是相通的,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相对警察权利,警察权益因其直观性在公安实践中更容易被理解和接受。
警察权利是指国家法律所确认的,在社会治安领域警察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公民和法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警察权利保护的内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有: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和通信自由;平等权不仅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体现着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社会平等,如种族、民族、性别、教育平等;民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批评和建议权、检举权、申述和控告权、民主管理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警察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其权利包括国家赋予的警察的职务权利以及保障这一权利依法行使的警察特别保护性权力,而且还享有国家宪法赋予的普通公民所享有 的一切公民权利。职务上的权利包括公安民警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权力和要求一定工作条件的权利;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学习,以提高履行职权能力的权利;对任何机关和任何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公安民警作为个人应享受的权利包括:领取法定工资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非以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处罚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辞职的权利;对涉及个人处理决定寻求有效救济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等。
三、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利也同样不容侵害,这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我们无法想像,人民警察连自己的执法权利都保护不了,连公正的执法环境都没有,更何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情况并不容乐观。
1、正常执法受干扰,民警身心疲惫
由于部分群众不了解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不熟悉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因此,在公安民警处理问题过程中,当有些人的不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听解释,矛头直指办案民警,到处投诉,甚至谩骂侮辱、殴打办案民警。这种现象在基层派出所办理的民事纠纷和殴斗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的伤者家属无理要求派出所为其垫付医药费,达不到要求就大闹派出所,指责和投诉办案民警。
2、无效和恶意投诉多,民警工作积极性受挫
群众对民警中存在的执法不公、耍特权等现象进行投诉,可以监督和促进我们公安工作的开展。但近年来无效和恶意投诉不断增多,对公安工作非但没有起到促进和监督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的负面影响。如夸大事实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自己不理解、不配合反而投诉公安不作为,动辄向市局、政法委、市政府甚至上级等单位多方投诉,个别人还利用投诉诬告民警等,带有明显的偏激和苛求心态。从查证情况看,大多数案件并非公安不作为,而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按法律规定属自诉案件,或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致使案件无法查破。每次投诉一来,民警不得不放下手头工作,写出答复供上级机关参考,耗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面对投诉,公安机关从上至下都存在一个“怕”的心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对政治思想工作研究得不深刻,对投诉现象缺乏预见性和正确认识,造成主管领导一见投诉便觉得基层单位治安管理不好,队伍出了问题,甚至在对投诉内容尚未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就已经定了基调,使民警受到不白之冤或委屈,极易产生“多干活多挨骂,少干活少挨骂,不干活不挨骂”的消极思想,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3、正常休息难保证,民警健康状况堪忧
根据北京市社科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一项长达两年的跟踪调查表明,警察在所有行业中是工作时间最长、体力透支最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42条、第43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休息权和获取报酬权。每周五天工作制就是国家对公务员劳动权的具体规定及应用,作为国家公务员,民警还可以享受天数不等的公休。但由于警察的职业特点和警察使命的特殊性,再加上警力严重不足,警务工作十分繁忙,我们的民警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因此每周五天的工作制在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执行,大部分民警更谈不上享受足额天数的公休,有的甚至被强制取消。据调查,某县公安局有民警234 人,按民警工作性质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民警,每周加班加点在26小时以上;另一类是在第一线从事业务工作的派出所民警、交巡警、刑警、治安民警等,每周加班加点均在50 小时以上。按照我国公务员每周5天工作制的规定,公务员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40小时,一般实际工作37.5小时(有的只有32.5小时),但该县234名民警,平均每周加班加点37小时,是法定工作时间的一倍。其中一线业务民警的加班加点,超出了法定工作时间的1.35倍。济南市公安机关的基层民警和一线民警,每周加班时间与受调查的该县公安局民警比起来,有过之而无不及。这充分说明了公安民警超负荷劳动的实际情况。对民警劳动时间的相对延长和休息时间的绝对占用,导致民警休息权无法保障,造成警察体力严重透支。
4、职级待遇偏低,民警思想压力大
全国各省市公安机关在推进解决民警职级待遇过程中,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效果不是很理想。一是推进过程慢。以山东为例,有的县级公安机关已多年未解决民警职级待遇,导致压职压级现象突出,民警失望值增加。二是职级晋升难。与其他公务员部门相比民警职级晋升机会小、难度大,矛盾更加突出。如山东某县公安局民警由科员晋升到副科级的平均年龄为41岁,平均工龄为23年;副科级晋升正科级的平均年龄为46.3岁,平均工龄为28.6年。近年来,当地有5名民警因职级待遇低、晋职机会少而调到县纪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等部门工作。三是寻求突破难。基层公安机关是公务员队伍中人数最多的一支队伍,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配备比例大大低于同级别的其他政府部门,“僧多粥少”一直是制约民警职级待遇提升的瓶颈。由于职数限制和漫长的等待,在论资排辈的情况下,每次仅有少数民警能得到晋升。在现有政策条件下,不可能大量增加职数,短期内很难改变现状,民警职级待遇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解决。职级待遇问题在基层公安机关反映最为突出,越向上走,对这个问题的反映就越小。以市局机关和基层县级机关比较,民警的职级待遇差别较大。市局机关一些民警工作几年就是副科级,基层民警要奋斗更长时间才能实现。由于机构级别的差异,如果有两个人同时参加工作,在市局机关工作的退休后至少可以拿个副县级,而在县级公安机关工作的,有可能连副科级都沾不上边,只能以30多年工龄老科员的身份离开奉献和奋斗了一辈子的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基层民警特别是部分老民警的职级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部分民警思想波动大,工作不安心,表现出对组织的失望和不满,要求及时解决职级待遇的呼声和期望值很高。
(二)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得不到保护的原因
笔者根据实践调查研究和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对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1、社会环境因素
当前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二十一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和问题,时刻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民警执法面临诸多考验。
2、客观因素
一方面,警察的职业特性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警察在从事各种执法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另一方面,当前公安机关存在队伍数量庞大,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堪忧,保护自身执法权益能力不强等现象。
3、管理体制
警察的权责不明确、不具体,尤其是警察职能不清晰。正因为如此,导致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如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等“老大难”问题。
4、经济因素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然而受区域、政策等因素影响,全国各地对公安机关投入比例参差不齐,且处于总体偏低状态。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个别地方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对公安机关进行装备保障,甚至拖欠民警的工资。
5、保障环节
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外部保障环节。主要是一些部门对公安工作重监督轻保障,在涉警问题的处理上,层层批转、层层加码,侧重处理的多,维护保障的少;二是内部保障环节,诸如一些公安机关领导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装财、政工、法制等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足,保障乏力。
6、法律保障
现行法律保障机制较薄弱,可操作性不强。如从人民警察法上看,虽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列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以及其他的警务保障条款。条款的愿景美好,但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实际应用性以及较强的操作性,公安机关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去执行这条规定,往往存在诸多困难。
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遇到不法侵害时,缺乏明确的保护规定,以法护警方面存在软弱现象。公安执法与其它行政执法有着明显不同,人民警察具有管理社会治安职能,具有突出的强制力。《人民警察法》中第二、三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义务纪律,而在第五章警务保障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容易被行为人钻空子,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当警察受到伤害时,现有法律无力对加害警察的犯罪予以重处,无法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这只会对人民警察造成更大伤害。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
四、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必要性、重要性
(一)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警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神圣职责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特殊执法权力,同时也给予了警察同其他公民一样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可见,警察权利同时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当下大多数人在强调保障警察的执法权益时,却往往忽视了对警察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关注和保护。而如果忽略这个基本前提,和谐警营建设就会流于形式。没有警察权力的保护,警察的积极性、主动性就不能充分发挥,造成负面效果甚至破坏整个和谐警营的正常运行。可以说,如果没有警察权力的保护,和谐警营就会成为空中楼阁,随时有崩塌覆灭的危险。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力的保护,是基于警察这一主体,它是和谐警营建设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也是和谐警营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警察权利保护刻不容缓。而当代警察权利保护,正是基于其合法权利的种种缺失而应运而生,笔者从四个方面来阐述警察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1、只有保护警察权利,才能充分保障警察的休息权
我国宪法规定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了解除劳动的疲劳,恢复体力,发展智力而依法享有的休假、休养的权利。人民警察休息休假权是基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而产生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利,是人民警察在工作时间之外享有的权利,是带薪休息休假。
《宪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程44小时的工时制度。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凸显期、对敌斗争的复杂期、刑事案件的高发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加剧,犯罪率增高,社会控制难度加大,民警数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公安机关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和一线民警不仅8小时以内要满负荷工作,8小时以外也要加班加点,有时连节假日都无法正常休息。从调查统计的情况看,基层和一线民警平均每周加班时间都超过20小时,派出所、刑警队的民警每周加班时间最高可达50小时,即使按每周加班20小时和每个工作日8小时计算,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就要多工作130天。长期的警力数量上的不足造成了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和无规律的生活节奏,使广大民警的体力严重透支,免疫力下降,绝大多数民警处于“亚健康”状态,很容易罹患各种疾病。
广州的调查显示,当地巡警人均日加班4.4小时,派出所民警、刑警人均日加班3.5小时。就全国来看,基层警察一般每天要工作11-15小时,而且平均3周才能休息一天。即使不去考虑基层警察职业本身的高危险性,长期的超负荷运转也使他们身心疲惫。一项对北京、辽宁两地的公安民警进行的体检调研表明,在接受检查的1.6万名民警中患病率竟高达86%。更令人心痛的是,一些中年骨干警察因积劳成疾而英年早逝:2000年5月12日《北京青年报》就刊载过张少敏一篇题为《今年“五一”劳动节,四川一派出所所长累死》的消息。
我国基层警力配置比例不协调。以山西为例,据2013年统计,山西省全省派出所总数为1555个,警力为13878人,其中1-2人所为125个,3-5人所为504个,6-10人所为605个,11-20人所254个,21-40人所51个,41人以上所16个,5人以下所占总数近一半。公安部曾对民警因公伤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得出,积劳成疾对民警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现阶段,《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安部奖励工作规范(暂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保护警察权益的法律体系 ,然而尽管有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但现有法律在保障警察休息权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立法上的缺失,主要反映为立法层次低,立法重心笼统偏向保护警察的执法权益。二是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如《人民警察法》第40条,《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38条等都有警察休息权利的明文规定,但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如何安排休补假期、休补时间长度、没有安排休补的法律后果与责任都没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警察休息权仍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三是缺少对警察休息权的救助途径,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警察休息权利的救济仍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可以说,只有保障警察权利,才能使警察休息权得以实现。
2、只有保护警察权利,才能使警察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民警民主权利实现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工作上的发展和家庭生活的不如意是民警民主权利实现困难的主要方面之一。一是伴随社会开放性和高要求性,人事制度的不断发展改革,使基层民警的个人发展和进步受到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知识面狭窄的民警,难以适应竞争激烈的人事机制,同时由于某些基层所队评优评先不够民主、不够公开、不够透明,挫伤一部分踏实肯干民警工作积极性,无形中形成对同事和领导的不满情绪,客观上加重了民警的心理压力。二是工作、家庭难以协调。基层所队工作量大、任务繁重,顾上了工作就顾不上家庭,时间无法在工作与家庭间平均分配,来自家庭成员的不理解,引发而来婚姻矛盾不在少数,同时物质待遇失衡。社会上的一些其它职业者,往往收入与待遇高于民警,而工作量、劳累程度远不及基层民警,民警子女上学、老人赡养、个人住房、生活水平等等现实问题困扰着部分民警,高强度工作、低收入水平的现状,贫富差距较大,形成强烈反差,导致民警对警察的职业认同感与热情下降。
首先,领导的选拔方式得不到民警的认同。现阶段,我国公安领导选拔体制多采取推荐决定的方式,领导者权力多来自上级的决定,这样的领导任命方法肯定得不到民警的认同。
其次,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缺乏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特别是在公安基层单位,公共资源如住房、晋升、奖金、进修等十分稀缺,其分配公平与否对组织成员关系重大,稍有偏差,就会引致成员的负面情绪,甚至激发冲突。
再次,对领导监督难以实现。首先是民警对监督权的主观认识不足,一些民警放弃监督,认为选拔干部是领导的事情,对自己关系不大,从而导致积极性不高;一些民警参与监督的程序意识淡薄。
第二、对监督权的客观内容不明确。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对领导干部进行评价,但具体到某一个干部,则缺少定量的、分层的界定,标准比较笼统、模糊,可操作性较低,不能使民警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的全部内容,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主观片面的将监督理解为吸纳群众代表、民主推荐、民意测评等内容,在如何落实监督,真正体现民意方面相差甚远,特别是在领导任用决策上如何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在认识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对监督权的行使存在偏差。
第三、对监督结果落实不充分。由于对民警监督的及时反馈机制不健全,民警监督的结果只向领导本人或本级领导班子、上级领导反馈,不向下反馈,民警对此意见较大。特别是一些领导存在实用主义倾向,不注重基层民警意愿,符合自己意愿的就采纳,不符合意愿的就弃之不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民警的积极性。
权利与权力是相对的,简言之,警察民主权利的缺失,反映警察系统内部权力的获得、延续的正当性及对这种正当性的认同失衡,即合法性问题。如果不能保护警察权利,那么警察民主权利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警察权利的保护是警察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前提。
3、只有保护警察权利,警察的物质权利才能得以充分保障
公安机关是依赖财政拨款而决定支出,物质分配缺乏灵活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工作时间长、作息无规律、条件相对艰苦且风险大,其相对待遇与付出比例,显然超过国民正常值。在此情况下,保护警察权利,“从优待警”,才能使警察的物质权利得以充分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五章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各地对警察工作重视程度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警察经费保障的有限性,民警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此情况下,民警物质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对其工作的热心程度、公正程度及领导管理程度,当然具有相当负面的影响。
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忽视了警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把警察等同于一般行政公务员,公安民警因公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必然会严重影响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民警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目前物价飞涨的经济社会,基层民警的工资以让保持五六年前的工资水平,无法与当前经济相适应。民警的津贴、医疗、保险、抚恤等福利待遇相对其付出的劳动与面临的风险也显得极不相应相称,地区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别较大。
4、只有保护警察权利,警察的人身安全才能得以保障
近年来,社会矛盾复杂,民警执法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警察是一个意味着付出与牺牲的高危职业。暴力抗法袭击警察案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案件已经成为导致民警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袭警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中,遭到不法分子及有关当事人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暴力袭警是指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事后暴力报复等违法行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民警达6000余人,负伤十万余人。民警牺牲数一直处在高位上升态势,平均每年约有500名民警因公献出生命,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自2001年至2005年,公安民警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或遭到暴力袭击,牺牲的有300余人,受伤的达1.7万余人.2006年,共发生阻碍执法、暴力袭警案件4713起,全国有16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5005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2007年共处理侵犯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2813人次。2008年,全国发生民警侵害案件7719起,共处理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人员11821人次,全国有40名民警遭受暴力袭击牺牲,5000名民警受伤。到2013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4675人,其中因公牺牲449人,比2012年上升4.4%。据公安部人事训练局2013年4月的数据,1981年至2012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11286人,因公负伤164250人(2008年至2012年,因公牺牲2204人,因公负伤16821人,年均441名民警因公牺牲、3364名民警因公负伤),建国以来全国有9000余名民警牺牲,10余万名民警负伤,“时时在流血,天天在牺牲”就是这支公安队伍的真实写照。可以说,公安民警是和平时期最具危险性的职业。
近年来基层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不法行为人故意刁难、侮辱谩骂、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的案(事)件频发,藐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问题突出。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 2008年7月1日,上海杨佳袭警案中,杨佳持刀袭击9名民警和一名保安,造成6死4伤。2008年9月21日,因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查扣,犯罪嫌疑人孙洪财到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哈拉海交警中队办公室要车,中队长徐国辉当即予以拒绝。孙洪财持刀行凶,徐国辉的颈部、腹部被刺伤。2009年5月12日晚,安徽临泉县关庙派出所民警程文杰与协勤人员盘查可疑车辆时,嫌疑人故意撞翻警车,逃离现场,致使两人牺牲。2014年3月1日8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多处砍杀无辜群众。在暴行实施的短短的12分钟内,29条无辜的生命被夺去,130多名无辜群众受伤。其中包括2名车站保安员殉职,7名公安民警受伤。基层民警是处于维护社会安定、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最前沿,工作危险性高。派出所值班备勤工作时间为24小时制,平均晚23时至次日6时阶段接处警达到每晚6次,任何危险情况都可能存在于接处警中。据统计,2002年以来,基层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牺牲人数达600多人,受伤人数达8000多人,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中牺牲和受伤人数分别占全国公安机关牺牲受伤总人数的28%和33%,居各警种、各部门之首。基层公安工作高危险性必然给基层民警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法律特别是刑事立法的不健全、不完善,无法使警察的执法权威得以体现,是频繁发生侵害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事件的重要原因。如,刑法中的相关条文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包括:妨碍公务罪的量刑标准过于笼统简单,妨碍公务罪的刑事处罚法定刑偏轻,《刑法》对造成伤亡的严重结果没有特别规定); 我国《刑法》未明确涉及警察防卫权问题。可以看出,只有保障警察权利,赋予和谐警营下警察权利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规划警察人身安全保护的制度性框架,警察的人身权利才能得以保障。
(二)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的重要性
在很多时候,成员缺乏对组织的认同、工作的激情,并非源于个人利益的匮乏、生活陷于困境,而是比较性的不利,即相较同伴,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个人得不到应该得到的合理重视,期望满足出现亏空,这种对自我心理、精神方面权利的要求,在警察管理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
1、有利于调动警察积极性
保护警察权利是民警的迫切需要,警察权利得到保护有利于充分发挥警察的积极性、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保障社会稳定。
马斯洛认为个体需求呈现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阶梯形递进的层次。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原始的需要,在一切需要之中,生理需要是最优先产生的,但是有限度,当需要被满足时,它就不再作为行为的动力而存在;安全需要如对体制、秩序、法律的需要,是自存的需要,除了对此时此地的考虑以外,还要考虑今后;归属和爱的需要是指人们渴望同他人有一种充满深情的关系,渴望自己在所属群体和家庭中有一个位置。每一个人都愿意为达到这个目标而做出努力;尊重的需要是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一是对于实力、成就、优秀、胜任、自信、独立和自由的欲望,二是对于名誉和威信来自他人对自己尊重的欲望,即要求自己有名誉、威望和地位。尊重的需要得到满足可以增长人们自信的感觉,觉得自己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用处,这些需要一旦受挫,就会使人产生自卑、软弱、无能等情感,从而失去信心;自我实现的需要“它是一种人的自我发挥和自我完善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自己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这种倾向可以说,是一个人越来越成为独特的那个人,成为他所能成为的一切欲望。”需要是有层次的,上述五种基本需要是逐级上升的,当低级的需要满足以后,便会追求更高一级的需要。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属于低级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是中间层次,尊重的需要与自我实现的需要属于高级需要。低级需要满足后,才能逐级上升,当然这种上升不是“刻板”。同一时期,人可能有几种需要同时存在,但在一定时间内必定只有一种需要占优势地位,成为推动行为的主导动机。当某种需要满足后,其对行为的推动力就会降低,而其他需要则上升为优势需要,经常是一种需要占优势,其他需要也同时存在。
休息权和物质权利是低级需要,必须优先得到满足。目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还很低,是推动民警行为的主导动机。所以保护警察的休息权和物质权是民警的迫切需要。
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希望自己有稳定、牢固的地位,希望获得他人的高度评价,需要自尊、自重,或为他人所尊重。尊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充满信心,觉得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实力、有用处,成就感油然而生。而这些需要一旦得不到满足就会使人产生自卑感、无能感,使人丧失基本的自信心,从而丧失工作与生活的热心,使不满、焦虑、无助、妒忌等负面情感弥漫,导致组织内部向心力的迷失,难以集合团队精神。重视个体尊严,是公安领导的重要内容,个体尊重追求的目标,已经超越单纯如薪水、报酬物质层面,在地位、名誉、权力、责任等精神价值物表现更多见,即使在物质层面,也并非绝对数量的计较,而是相对公正的获得与分配。
通过满足民警的需要来激励民警,可以充分发挥民警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其工作效率,最终能够很好地实现公安机关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
2、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是指民警个体的奋斗目标与价值观念,同公安群体的目标与价值观念一致时,所表现出来的广大民警的聚合现象。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吸引,其一是公安机关对所属民警的吸引。在心理上,具体表现为民警对警察职业的向往;在行动上,表现为对本职工作尽心尽责。
在公安管理中,领导权威的确立、制度规则的完善,多是相对于解决内部成员的政治关系,特别是领导与一般民警的权威与服从的关系,保障民警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
民警与体制的关联一般体现为与领导者权力、情感的交接。因此,领导者权力获得、延续的正当性与否以及民警对这种正当性的认同是领导者权威的主要构成,此即权威的合法性问题。
权威的合法不仅仅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它还要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指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从逻辑上来讲,政治统治是否合法,乃是政治统治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合法权威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判断,只能在政治统治的主体与客观之内在关系上去理解,只能由社会成员做出评判。国家政权为了获得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充分论证和渲染,以塑造自己的权威形象。国家权力转化为权威的过程即政治统治合法化的过程有三条主要途径,其中一条是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与社会成员加强联系,包括选举授权、政策选择、政治沟通、法制约束等从而获得程序化的权威。
领导者获得权力的合法性使民警的信服出自内心,可以加强民警对体制的认同,从而增加体制、组织的凝聚力,激发战斗力。
3、创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牛津法律大词典》的“法治”定义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治社会是当代中国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在这一框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保护每一位公民的正当权利。
公安机关处于权力的关键部门之一,是担当打击腐败、罪恶的第一线,遭遇不良道德、风习的危险、危机与风险非常窘迫。确保警察权力的公正、警察人员的廉洁、警察行为的高效、警察管理体制的理性与健全,是公安权力配置、队伍建设的紧要任务。就公安内部管理而言,维持秩序,确保权威,引导、控制、规范系统成员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即实现“善治”的目标,自然是当然的追求。
五、警察权利保护的对策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一些问题的存在不可避免,单靠公安机关的力量去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但警营内部的改进也是有重要作用的。
(一)保障休息权
主要从强制休息、警力下沉等两方面来进行说明。
1、强制休息
繁重的警务工作导致很多基层警察无法享受应有的休息权利,休假制度形同虚设。民警长期加班加点,得不到必要的休息,体力透支、身体状况令人担忧。警察队伍存在着严重的“英年早逝”现象。而过度的劳损不但影响警察的身体健康,也严重影响了警察的工作质量和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政协委员邓山同志曾建议:应建立有效的休息制度,确保警员身体健康,对长时间连续工作的民警,可“强制”其休息。
2002年11月13日人民网消息,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公安局本着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原则,日前出台“强制”休假制度,未按要求完成休假“任务”的民警不得被评为优秀民警和先进个人,未按要求完成休假“任务”的单位,取消评优创先资格,单位领导年终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2000年上海市公安局也向全市4万公安民警发出《进一步落实休假制度的意见》,鼓励民警完成休假。那些未完成休假的单位,将被视为目标管理项目不达标。我国的法律法规已规定了休息制度,其中包括年休制。但年休制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得到执行,这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观念和利益的影响。传统观念是,加班加点才是工作积极的表现,才是评先评优的对象,才是表现好。在这一大背景下,谁还敢提年休?很多地方有出勤奖,出勤了就有额外的奖金、福利,休假了就没有了,当然没人愿意休假。强制休假,将政策倒过来,该休息时不休息扣钱,休息了奖金、福利照发,民警自然愿意休假了,它可以促使人们改变观念,推动合理的休假制度。
2、警力下沉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严重不足,出警或巡逻时人数过少,是民警因公牺牲和积劳成疾的主要原因。要保证警察的休息权,就应当逐步为基层配置合理、足够的警力,在此基础上实行强制休息制度并与领导干部政绩挂钩,才能真正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这其中就涉及警力下沉的问题。
警力下沉是一个对警力资源的重新配置的全新课题,它既涉及人事、待遇、福利等诸多问题,同时还与当前基层警察的各种办公经费保障与硬件设施有关,所以,警力下沉不可能是简单的为基层重新“招兵买马”。没有精兵简政,不能对现有警力实行优化组合,也就根本不可能改变当前警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之处,警力下沉最终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必须对公安机关进行人员精简,让一大部分警察到基层中去。
表面看来,机关和基层的警察都是为老百姓服务的。不过,谁都清楚,当前,机关环境比基层好,待遇比基层高,风险比基层小,也正是如此,才会有那么多的警察愿意往机关里挤。如果警察到基层工作,工作的难度与强度就会加大,工作的危险性也会加大。我们不能规避,人都是很看重利益的,警察同样如此。所以,对基层警察来说,要使他们的工作热情、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就必须在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向他们倾斜。
另外还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创新,将公安机关一些科技人员、办公室内勤人员可以向国外实行的雇佣制学习,不占用编制。如公安机关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可以转移到别的行政部门,比如户籍管理就完全可以由其他部门来做。一些安全服务的职能可以社会化,以企业形式提供有偿安全服务。总之,只有不断汲取和借鉴相关的教训和经验,才能寻找到更多的实现警力下沉的创新制度。
健全合理的警力配置保障机制。一是积极争取,向政策要警力。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要科学招录警力,要立足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招录新警,切忌大进大出。二是内部挖潜,向科学管理要警力。从实际出发,科学定岗定位、定编定员,合理调节配置各级公安机关,县级内部机关与基层、警种与警种之间的警力,尽最大努力把警力摆向基层、一线,将警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三是依法、依制度用警,向“减负”要警力。四是科技强警、知识强警,向素质警力。积极想办法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要求每个民警都能独挡一面,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任务。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真正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维护社会治安的“合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
(二)保障民警民主权利
主要从完善领导选拔体制、民主决策、加强对领导监督等三方面内容来保障民警民主权利。
1、完善领导选拔体制
现阶段,我国公安领导选拔体制多采取推荐决定的方式,领导者权力多来自上级的决定。选拔贤能,增加选拔的透明度,在基层公开选举,可以很好的保障民警的民主权利。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也就是通过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形式,面向社会选拔领导干部的一种任用方式。坚持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贯穿干部选拔的全过程。注重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公推遴选的每个环节都贯彻平等原则,每个阶段都实行“阳光操作”,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首先要公开选拔信息,利用电视、网络等向全社会公示,公开选拔的条件、资格、程序和方法;其次要全程监督并保护选拔机制的公正性,确保选拔过程中没有“暗箱操作”;最后则是全程体现竞争和择优,在选拔过程中引用“赛马机制”,完善选拔的规则,在使每位竞争者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其中的基础上,保证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适、适中选强目标的实现。
2、民主决策
为了保证对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的权威性、约束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也为了这种决策的连续性和连贯性,保证决策的公平、公正是最优方案,其最佳方式就是信息公开、程序公正、普遍参与,即民主决策。这既是维持、再生产领导权威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组织内良好制度、共同规范的必须步骤。
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一要保障基层警察参与决策。基层民警参与决策既是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要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让基层警察参与决策过程,充分表达决策意愿。二要强化专家在决策咨询论证中的作用。加强研究咨询机构建设,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和专长,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方式,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做到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尊重规律。
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决策体制,实现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坚持决策前的论证制、决策中的票决制和决策后的责任制。对涉及公安机关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以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领导者个人独断专行。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只有按程序决策,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美国法官法兰克弗特有一句名言:“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要坚持把合法性审查、科学论证、集体讨论作为公安机关重大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明确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对分离。
3、加强对领导监督
没有日常事务的了解与监督,企求对领导的权力制约就无从谈起。这就要求领导者的日常行政行为、组织系统内的账目、与外界主要组织关系应该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如建立行政日志、年终财政细目报表公开制度均是不错的选择。制度的合法性首先来源于对领导权威的认可,领导权威在其权力来源不能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立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也是建立善治、生产维持再生产权威的有效手段。
同时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践证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可以使干部任免更好地接受民警监督,提高干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防止用人的腐败。使干部工作真正贴近民警,民警有了说话和监督的机会,因而得到了民警的普遍赞誉。但在实践中,任前公示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实行任前公示制的干部范围还不普遍。二是任前公示在有些地方流于形式,少数在公示期间民警反应很强烈的干部,公示后照样提拔任用。今后,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坚持任前公示制,另一方面也必须对任前公示制不断加以完善,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出民主监督作用。
(三)保障民警物质权利
可以从提高民警待遇、建立健全警察教育培训制度、提供医疗保险保障三方面来保障民警物质权利。
1、提高民警待遇
建立向基层倾斜的福利分配制度。建立有利于缓解基层民警心理压力的休假制度与工作环境。特别是应着力提高对基层警察的超时备勤值班、加班的津贴和补贴标准,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的对民警的生活待遇着想,这样有利于改善基层民警的经济现状,“待遇留人栓人”,使民警安心工作,从而达到“减压”的良好效果。
对于民警抚恤优待,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警察法有专门的规定。关于抚恤补偿,民政部、公安部做出相应规定;2004年公安部出台《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派出所民警,提高他们的岗位津贴,建立相应的福利待遇。2005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又出台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决定由中央财政设立专款,用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生活补助。从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明确提出组织开展“三基”工程开始,到目前,公安工作不断向基层倾斜,民警福利待遇、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开展。目前,全国公安机关都相应建立了民警救助基金会等部门,对公安民警因公死亡、受伤等提供救济和帮助。以山东省公安机关为例,山东已经建立一部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社会各界捐助的民警抚恤基金会体制,对民警发生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予以限制。因此,我国应由相关部委统一规划,各地经济发展实际水平为基准的警察最低工资制度,从制度上对民警收入做出规定,防止各地警察收入贫富悬殊。
2、建立健全警察教育培训制度
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的根本方法,也是提高基层警察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针对基层警察的教育训练制度,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并狠抓落实,保证基层警察接受教育训练的权利。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民警的警务技能、警务理念的双提升,在引进警务专业人才的同时,侧重公安民警入职后的培训;二是鼓励基层民警按照个人兴趣和工作需要进行二次学习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支持,满足个人的价值追求;三是在引进警务人才上,广泛与社会接轨,不断应对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工作的瓶颈;四是加强警察文化建设,开展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各地广泛参与的警营文化体系,努力拓展民警的视野,丰富民警的生活,充分挖掘和谐警营的警队活力;五是要不断适应社会政治、文化发展的潮流趋势,不断加强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生活安全乐业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对网络等新兴媒介的广泛开展,要求公安机关民警要不断加强培训,可以邀请社会各界精英人士举办讲座,丰富眼界等;六是将理论与实战结合,开展机关民警到基层,基层民警来机关,双向对调,使实战和警务理念融汇,全方面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
3、提供医疗保险保障
警察职业的风险性决定了警察在医疗保险、保障上不可能和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一样。建立专门的警察医疗保险、保障体系是维护警察正当权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所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
民警的保险机制中既要有医疗保险,也应该有人身伤害保险。民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身体状况普遍较差,职业病和其他疾病比较多,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不适应民警的患病医疗需求,民警个人医疗支出负担过重。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民警每年的医疗费只有几百元,大病根本看不起。从职业分析,公安机关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犯罪分子,危险性极大,如果能给他们上人身保险,对他们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特别的安慰。
民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享受到公务员医疗补助,虽然这将大大减轻其因患重症疾病可能形成的医疗费负担,但民警还是要负担医疗费的5%至10%,此笔开支仍会给民警个人和家庭及单位造成较大的压力。大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在企事业单位中已经实行多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建立公安民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还比较低的形势下,可以同时减轻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经济压力,对国家、集体、个人都是一件好事。
4、完善民警职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是要加强对民警的培训,大力提高民警综合素质。二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提升公安机关公信力和亲和力。三是注重主动宣传,掌握舆论导向,展示公安机关正面形象。四是构建民警执法安全防护机制。
(四)保障民警人身权利
主要从设置专门处罚袭警行为的法律条款、优化执法环境两方面来进行阐述。
1、设置完善处罚袭警行为的法律条款
2021年8月10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就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赵克志说,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多起性质恶劣的袭警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呼吁严惩此类犯罪。暴力袭警严重冲击法律底线,损害党和政府权威,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法释〔20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袭警罪出台回顾
中国人大网2020年10月2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其中关于“袭警罪”的条文倍受关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了袭警的几种重要的情形,包括使用枪支、管制刀具、驾驶机动车撞击等形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驾驶机动车撞击,这种方式目前在基层理解偏差较大,很多地方依照造成的实际后果来判断,撞成重伤或者死亡自然不必说了,如果仅仅是撞倒或者顶在前机器盖上走,很多地方根本就不予处置。相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将有力震慑敢于冲撞警务人员的不法司机,给警察队伍予强有力的保护。
2、优化执法环境
从执法环境层面看,一是社会矛盾日益增多。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重新分配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大量聚积,诸如在征地拆迁、处理群体性事件等过程中,存在简单化、粗暴化现象,要求公安机关对相关当事人以扰乱机关秩序等各种名义加以处理,或者是强行驱散,直接将警察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群众不满情绪的宣泄对象。二是舆论导向存在偏差。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广泛活动对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不少媒体在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报到时,为寻找卖点,故意扩大负面报道,严重误导群众,损害了警察形象,使老百姓对警察产生了对立情绪,极大地损害了警察的公信力,引发了社会对警察的“信任危机”。众口铄金,从某种角度分析,舆论比真枪实弹更厉害,更加容易丑化警察这一职业,从而引发公众对警察的不满。三是公安纪律被误解。这些年公安机关为加强队伍建设,出台了一系列的警规警纪。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对队伍抓得很严,对警察动点手脚,公安机关不会处理,反而会责怪民警,“警察不敢惹我”,于是经常有人无风起浪、小题大做。四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漠。袭警行为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往往科以重罚,并允许警察在袭警行为发生时可以采取任何行动。如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直接设定袭警罪,或在刑法等法律规定有袭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专门注明将袭警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六、结论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的是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行使,较少关注对警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人民警察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与人民警察权利义务行使、对社会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同等重要。只有将几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促进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不断改善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真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更好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警营和谐。警察权利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及原因,针对目前和谐警营建设中警察权利保护存在的休息权得不到保障、民主权利实现困难、物质权利保障不力和人身权利得不到保护四个问题,笔者提出了四条措施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强制休息,警力下沉,保障民警的休息权;完善领导选拔体制、民主决策、加强监督,保障民警的民主权利;提高民警待遇,加强教育培训,建立与警察职业相适应的医疗保险、保障体系,保障民警的物质权利;完善袭警罪等相关法律条款,优化执法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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