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追索难,依法判决助“薪”安 -恒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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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追索难,依法判决助“薪”安

发布时间:2024-10-25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槐荫法院每年办理的一万多起案件中,“小案”占据相当比例,但每一件小案背后都可能关涉一个人的命运、一家人的幸福,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大事。槐荫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将“互联网 马锡五审判方式”融入每一起案件中,用心用情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努力以个案公正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

工程层层分包,农民工却迟迟拿不到足额工资?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张斌法官依法认定各被告责任,以公正判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其承包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劳务施工分包给王某。王某组织刘某等进城务工农民工进行了劳务施工。后因拖欠劳务费,刘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劳务费1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刘某等人与其不存在劳务用工关系,乙公司不欠付其劳务费,并非适格被告主体。

开展化解

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刘某等人提交了王某出具的欠条,记载其欠付刘某等人工资。乙公司提交结算单及生效判决,载明涉案工程已竣工交付且乙公司与王某已进行了结算,乙公司尚欠付王某工程款。法官认为,由工资欠条可以认定,刘某等人跟随王某在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及王某认可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王某应当支付上述劳务费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乙公司自总承包方甲公司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劳务又分包给王某。王某作为该部分劳务班组的劳务分包人,该班组提供的劳务在乙公司的承包范围内。王某班组内的农民工提供的劳务,实际系向乙公司提供,故乙公司负有与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如乙公司实际承担了付款责任,其有权向王某进行追偿或在其对王某的债务中进行抵销。关于甲公司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甲公司总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交由乙公司施工。原告要求作为总承包单位的甲公司,对王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另,如甲公司最终实际先行承担了上述付款责任,其有权向乙公司及王某追偿。该案件虽然案涉金额不大,但涉及到工人们辛苦打拼劳作所得的血汗钱,能否顺利要回劳务费关系着一个个家庭的生活,重要性不言而喻。故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团队多次沟通调解,但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王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乙公司对王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公司对王某、乙公司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经验总结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依照适用。依照上述条例,分包单位对其再行分包后下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担该付款责任后有权向下手追偿;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实际承担该付款责任后有权向分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再分包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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